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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Y
2017
未办理交房为啥要先付物业费
编辑:李晶 阅读次数:

由于个人原因,廖先生晚了三个月才办妥交房手续,但物业却要求其补缴三个月的物业费,房子还没到手,就要交费,合理吗?商业园的停车费,未经业主同意,说涨就涨了,物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规?商家促销,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但消费者选购的两件商品价格不一,为啥高价的不能享受更大力度折扣?昨天,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发布4月份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共接到咨询举报1806件,较3月同期增加140件,增幅8.4%。从反映类别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停车收费、网络购物、商品零售、物业管理和交通运输。在纷繁芜杂的投诉中,记者梳理了市民在消费生活中常遭遇的憋屈事,下次若遇同样事件,就知道怎么办了。

  迟了三个月才办理交房

  物业费为啥要房主自负

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市民廖先生投诉,称他新购置了一套住房,2016年12月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交房,但他碰巧到外地办事没时间,直到2017年3月才去拿房,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补交2017年1月到3月物业服务费,据廖先生了解,另有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推迟交房,也被要求补交前三月物业费。廖先生觉得,自己未拿房怎么要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是在乱收费。

  

据了解,《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推迟交房的,经鉴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说到底这种情况的物业服务费也是要交的,只不过不是由业主承担。但廖先生的情况有所不同,其推迟交房的原因并非是房屋质量不达标,而是个人原因未如期办理交房手续,由此带来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其个人承担,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廖先生补交物业服务费并未违规。

  

  苏州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说,物业收费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但从以往大家反映的问题看,不少市民对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不了解,进而产生了误会和怨气,有的甚至因此蒙受损失,比如廖先生误以为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就不用交物业费,所以“任性”了一把,但晚交房3个月不仅要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还意味着如果后续廖先生房屋空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七折优惠的时间也少了3个月。

  商业园内部停车费涨了

  未经业主同意是否违规

  有市民致电市价格举报中心,称自己是某商业园内的商户,近期,该商业园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和商户同意便上调了内部停车收费标准,该市民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乱收费现象,希望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物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往,市民可能对普通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收费关注较多,而对商业园内部停车收费关注较少,实际上,商业园内部汽车停放收费与普通住宅停车收费在政策上并不相同,根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等文件,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而商业园内部停车场属于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其停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所以,就上述投诉而言,商业园内部停车场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收费管理,相关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无须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必须做好事前公示、明码标价。

  随着各类商业体、产业园、物流园的快速发展,商业场所配套停车收费的价格诉求逐渐多了起来,那么作为商业园内的小业主和商户面对物业上调内部停车费能做点什么呢?如果商业园内的业主和商户与内部停车场产权人有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收费或合同到期后调整收费标准,可提请内部停车场产权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或重新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物价部门也提醒商业园内的小业主和商户,在签订购买或租赁合同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有关经营方面的条款,也要关注配套服务方面的条款,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保证自身的权益,同时,在遇到合同未约定的内部管理问题时,应加强与相关产权人的协商,以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物价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商业配套停车收费的关注度,坚持放管结合,在放开定价的同时,管好其价格行为,特别提醒商业场所的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自主定价权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业主和商户的知情权,主动做好事前公示和明码标价,避免误会和价费纠纷发生。   

  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 两件商品价格不一如何认定

  如今,一些商家推出购买多件商品可享折扣的优惠措施,但由于优惠条件表述不清,造成了消费者投诉。前两天,市民包女士到某商场购物,某品牌店打出“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的促销宣传海报,包女士认为折扣力度不小,便购买了标价分别为899元和299元的两件商品,结算时,特意将299元的商品放在了前面,但商家依然将899元的打8.8折,299元的打6.8折,包女士与收银员协商,要求将299元的商品作为第一件、899元的商品作为第二件,但收银员表示收银系统默认高价位的为第一件,无法更改,包女士不满,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了投诉。

  物价部门认为,购买多件商品享受折扣,对同一商品或同价位商品实行优惠的比较多,但对不同价位商品实行购买多件享受折扣的并不多见,如果商家开展这类的优惠,必须将享受折扣的具体条件公示清楚,切实让消费者知道第一件、第二件的顺序如何界定,不得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交易。受网络购物的冲击,不少实体店的生意不再像早些年那样好做,为加大市场竞争力,一些实体店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鼓励消费者多购物拉升营业额,但有的商家对活动优惠措施表述不清不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对此,物价部门将加强商品零售行业的监管,注重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价格信用体系、行业协会等监管手段作用,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商品零售行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和压力比较大,就更需要经营者的自律。为此,他提醒广大商品零售经营者自觉树立依法经营、价格诚信的观念,特别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优惠促销活动,确保消费者应知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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